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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8hk登录韩武斌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广强律师事务所制假售假、金融衍生品、数字经济、等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专注于办理具体有一定理据的涉虚拟货币发行、虚拟矿机、OTC交易、合约交易等数字经济;大宗商品现货、期货、金融期货、外盘期货、买卖外汇、外汇对敲等金融衍生品;食品、药品、烟草制品等制假售假犯罪刑事案件。
在制造假烟包括电子烟的非法经营或生产、销售产品案件中,我发现,有不少办案机关,会把行为人购买并用来制作卷烟或电子烟的卷烟机、接装机、回潮机、预压机、打叶机、切丝机、烘丝机、包装机、打包机、封箱机、发电机、压缩机、电动机等机械设备,也计算在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尤其是非法经营案中,会认为机械设备也属于烟草专卖品中的烟草专用机械,所以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但是,制售假烟(含电子烟)案件中,行为人所购买用来制作卷烟卷烟或电子烟的机械设备与所生产的卷烟或电子烟的性质截然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因为机械设备是作案工具,属于供犯罪所使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而制售的卷烟、电子烟是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经营的对象,也是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对象龙8long8,才应被计入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因此,计入犯罪数额的应是作为生产、经营、销售对象的卷烟、电子烟,而非是属于作案工具的机械设备。
如(2019)黔01刑终706号,上诉人刘某在非法经营过程中,购买生产制造烟丝的机械设备主要是用于非法生产烟丝,系作案工具,不应将其计入非法经营的犯罪金额。
(2020)粤05刑终253号,但公诉机关和一审将用于生产的机械设备估价计入非法经营数额,显属不当,应予剔除。
如(2020)粤18刑终195号,鉴于本案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其中卷烟机、接装机、柴油发电机、空气压缩机及三相异步电动机作为作案工具,其价值共计449,730元不应计作其非法经营的数额,应予以剔除。
其次,将所购买用来制作卷烟或电子烟的机械设备计入犯罪数额,会与行为人的行为对象、目的以及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不符。
如果将机械设备计入犯罪数额,意味着制售假烟(含电子烟)案件中,机械设备也是犯罪对象,但这是不符合常理的。比如,制售假烟(含电子烟)案件中,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经营的实际对象是卷烟或电子烟,目的也是通过生产、销售、经营的卷烟或电子烟获利;而机械设备既不是行为人所要生产、销售、经营的对象,也非是自己的获利的来源。因此,将机械设备计入犯罪数额,会与行为人的行为对象和目的不同一。
再从涉嫌的罪名本身来看,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制售假烟(含电子烟)案件中,指向的犯罪对象是卷烟或电子烟,计算犯罪数额时也是以生产、销售、经营的卷烟或电子烟的数额为依据,而不是将制造卷烟或电子烟的机械设备作为犯罪对象计入犯罪数额,而且制售假烟(含电子烟)案件中,针对机械设备根本就不存在生产、销售、经营的行为,也不存在相应的销售、经营数额,因此,将机械设备计入犯罪数额,就无从谈起。
再次,将所购买用来制作卷烟或电子烟的机械设备计入犯罪数额,会导致机械设备在同一个案件中,被重复评价为犯罪行为。
因为机械设备是属于作案工具,处理方式本应仅仅是予以没收,如若又将其计入犯罪数额,则意味着又被作为了定罪量刑的依据,这就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如(2012)厦刑终字第465号,利用烟草专用机械进行生产假冒香烟的行为系使用犯罪工具的行为,不再另行评价为犯罪行为,原判认为其购买、使用烟草专用机械,数额达440000元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及其行为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属于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的认定不当,也应予纠正。
最后,将所购买用来制作卷烟或电子烟的机械设备计入犯罪数额,也会错误的将非烟草专卖品作为犯罪行为。此种情形主要适用于非法经营罪,前面讲到,在非法经营烟草案件中,有的办案人员会认为机械设备属于烟草专用机械,也是烟草专卖品,但是,2010年的司法解释第九条所指的烟草专用机械仅限于烟草部门公布的名录内的烟草专用机械,而非涉案所有的机械设备均属于烟草专用机械。
综上,制售假烟(含电子烟)的案件中,制作卷烟或电子烟的机械设备,是作案工具,不是犯罪对象,应当予以没收,而不是计入犯罪数额,如计入犯罪数额,最终会导致行为人被错误定罪量刑,因此,当发现将机械设备的数额计入犯罪数额后,当事人应果断的主张数额扣除,或者由当事人聘请专业的律师从技术角度,提出数额扣除的各种理由。返回搜狐,查看更多